擅自提前一个小时上班,驾校司机许某在带领学员练车时突发疾病死亡。许家人找到驾校要求索赔时,却被告知不属于工伤。日前,经两级法院审理,认定许某是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与其职务有内在关联,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属于工伤。
【案情回放】
许某是沈阳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的教练。驾校每天上午工作时间为8点半至12点半。
2013年11月的一天,许某7点半提前上班给学员指导练车,其间突然出现呼吸急促等症状,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许某去世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可驾校对认定结论不服,认为教练员未经其同意擅自提前上班对学员教学,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属于工伤。
随后,驾校起诉到法院,请求撤销工伤认定。
【法庭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某在教授学员驾车的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规定,应视同工伤。
许某作为驾校的教练员,为了单位利益提前到岗教授学员,履行工作职责,属于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原告驾校提出许某突发疾病不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诉称理由与法律规定不符。
法院遂判决,维持人社伤认字【2012】第77号工伤认定决定。一审法院判决后,驾校不服提起上诉。日前,市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之外,如果与其职务有内在关联时,也可认定为工伤。